海亮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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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4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海亮转债”将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 10 张
“海亮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6.00 元(含税)。
    “海亮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
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海亮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凡在 2021
年 11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
年 11 月 1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海亮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
公司将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支付第二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
下:
     一、“海亮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次付息是海亮
转债第二年付息,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票面利率为
     (2)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
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评级,根据中诚信于 2019 年 1 月
告》(信评委函字[2019]G054 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
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对公司及公司存续期内相关债项进行了跟踪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2020)》(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 1216 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
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中诚信国际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
                  (信评委函字[2021]跟踪 1465 号),维持公
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海亮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次付息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6.00 元(含税)。对于持
有“海亮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
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80 元;对于持有“海亮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
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
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386 号
  联 系 人:朱琳
  联系电话:0575-87069033
  传真电话:0575-87069031
  邮政编码:311814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
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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