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1-437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决 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15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 号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杨镕澺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6,551,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杨镕澺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