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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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5 人,所
持有股 100,589,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0.6201%。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 投 票 系 统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74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447,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6%;反对 1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259,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股份的 99.4811%;反对 1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518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589,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01,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股份的 99.998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589,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01,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股份的 99.998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良锁、陈媛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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