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审阅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未发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拟聘职务的情况。候选人
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
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
表的聘任事宜,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陈登坤、孟庆林、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