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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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81     证券简称:因赛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4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称“大华所”)
称“立信所”)
司认为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内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惯例,经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认真审核综合考虑,公司拟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所进行了友好沟通,立信所
已知悉本事项并未提出异议。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所的议案》,拟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
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32 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7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 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
售业、建筑业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 家
  职业风险基金 2020 年度年末数:405.91 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 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丛存,2010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19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为 7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
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谢晗,2019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 10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为 1 家上市公司签
署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 1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9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 年 9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
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具体的审计要
求和审计范围,参照行业标准与大华所协商确定 2021 年度的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审计机构立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在为公司提供
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
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立信所在上年
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立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认为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内
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惯例,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认
真审核综合考虑,公司拟聘请大华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所、大华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
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表示无异议。公司已允许立信所与大华所进行沟通,立信所
与大华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
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经审查,大
华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鉴于立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
客观性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
度审计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理由恰当,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所担任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大华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
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
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
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大华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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