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 盛洋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1-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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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交通
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中交通信科
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
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规的规定。
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
下:
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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