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2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5.3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2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13.14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33 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指定
参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
他员工。
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3,00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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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总额 146,487.0450 万股的 1.85%;预留 286.8548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146,487.0450 万股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5.3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5.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东大会之授权统一
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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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需个人绩效
考核“达标”方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年度得分X X≧80 60≤X<80 <60
考评结果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当期未解
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
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
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六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内部
人员未提出异议。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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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对激励对象名单中 3 名人员的姓名与身
份证记载不一致事项予以更正,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
第六届监事会 2021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2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23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713.14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同
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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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实,董事会认为:公 司不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能授予限制 性
股票情 形,全体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均满 足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限 制性股
票 授予条件 ,本次 股权激励 计划规 定的限 制性股票 首次授 予条件已 经成就 ,
确定本 次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 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并 以授予价 格 5.37
元/股 向符合条件 的 233 名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授 予合计 2,713.1452 万 股限制
性股票 。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6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
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中拟向前述 5 名激励对
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向前述 1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
条件,拟向该名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总数不变,仍为 3,000 万股,其中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717.5152 万股调整为 2,713.1452 万股,预留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2.4848 万股调整为 286.8548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240
人调整为 233 人。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第 5 页,共 9 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33 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指定参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
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占首次授予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日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的比
票数量(万股) 本总额比例
例
侯旭东 董事、总经理 80 2.95% 0.05%
李德华 董事、副总经理 75 2.76% 0.05%
黄华 副总经理 70 2.58% 0.05%
董事、副总经理、
李晓华 60 2.21% 0.04%
董事会秘书
吕伟 副总经理 60 2.21% 0.04%
富培军 财务负责人 34 1.25%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227 人)
合计 2,713.1452 100.00% 1.85%
注:1、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
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将 2021 年 11 月 12 日确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根
据授予日收盘价(13.51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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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
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本次授予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说明
经公司核查,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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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
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
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
格 5.37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13.14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5.37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13.1452 万股
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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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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