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发出要约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2021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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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收购方财务顾问
                       释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本持续督导意见/本意见 指 (有限合伙)、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免于发出要约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1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莱美药业、上市公司   指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恒集团        指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恒同德        指 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投国宏        指 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         指 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广投国宏
收购报告书       指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国海证券   指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7号),同意莱美药业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由于收购人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广投国宏为一致行
动人,其以现金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莱美药业的股份
数量超过莱美药业总股本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
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
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
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已承诺本次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莱美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
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事项(包括同意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此,
收购人本次收购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莱美药业股份,可以直接向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国海证券接受委托,担任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莱美药业之收购人财务顾
问。2021年3月18日,莱美药业披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完成
了本次收购股份登记及上市。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
海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至收
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
合莱美药业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1年第三季度(2021年7
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持续督导意见。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7号);2021年3月2日,收购
人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第0021号);2021年3月5日,莱美药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情况报告书》,并于2021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
股份登记;2021年3月18日,莱美药业披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莱美药业向收购人发行的243,670,000股于2021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资产交付或过户手续均已依法完成,上
市公司依法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对莱美药业的股东权益。
  本持续督导期内,莱美药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
部控制制度。经查阅公开资料及上市公司相关文件,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
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依法行使对莱美药业的股东权利,收购人不存在要求莱美
药业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在《收购报告书》中,收购人对股份锁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维护莱美
药业独立性作出了相关承诺。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严格履行相关承
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四、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莱美药业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作
出重大调整的情况。
   (二)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鉴于中恒集团的核心业务为中成药制造,一方面,莱美药业为避免其自身及
下属子公司部分产品与中恒集团产生同业竞争,另一方面,为集中核心资源,以
抗肿瘤、消化道、抗感染等优势细分领域为基础,打造甲状腺疾病领域头部企业。
司采取整体在重庆产权联合交易所集团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或以公开挂牌转让
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股权。
   经多次公开挂牌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莱美药业将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方案为将待处置的子公司股权资产按单个主体进行相应处置,不再整体
公开挂牌出让,拟处置方式包括不限于:协议转让子公司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
出让控股权,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出售、出租子公司资产等。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莱美药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庆莱美健康产
业有限公司60%股权、重庆莱美金鼠中药饮片有限公司70%股权、四川禾正制药
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含其全资子公司成都禾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莱
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转让;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已由湖南艾丁格尔科
技有限公司整体承包经营;莱美药业持有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股权尚未完
成转让,后续将继续洽谈处置事宜。
   (1)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认购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莱美药业的全资子公司莱美(香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莱美香港”)系莱美药业海外创新技术和优质项目引进平台,莱美
香港于2021年8月5日与Replicor Inc.(以下简称“Replicor”)共同签署了《认购协
议》。根据《认购协议》约定,莱美香港拟以自有资金出资2,990,000.00美元(折
合人民币约19,321,679.00元)向Replicor以13美元/股购买其230,000股普通股,同
时,双方有意在乙肝药物中国市场的商业开发上开展更加广泛的合作,包括在中
国设立分支机构、推进在研产品在中国的临床研究、开发乙肝药物中国市场等合
作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莱美香港已完成对Replicor增资,该项目按
计划持续推进。
  (2)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54),莱美药业与成都凡诺西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凡诺西”)于2021年8月25日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莱美药业拟以自
有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对凡诺西进行投资,投资完成后莱美药业将取得凡诺西
市公司取得凡诺西FNX010项目-TRβ受体激动剂的中国独家销售权和成都凡益
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FNX008乙肝治疗性疫苗项目中国商业化权益的优先
谈判权。
  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
日,该项目按计划持续推进。
  (3)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项目收购意向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莱美药业与奥信阳光(北京)药业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信阳光”)于2021年9月12日签署了《728项目收购意向协议》,
莱美药业拟以自有资金采用“里程碑付款+销售分成”模式收购奥信阳光丁苯酞系
列产品项下丁苯酞注射液产品(两个规格5ml: 25mg、2ml: 25mg)的全部知识产
权、专有技术等,里程碑付款总金额7,500万元。同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奥
信阳光可获得莱美药业对该产品经审计后的净销售额5%的分成。
  本次签署的《项目收购意向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
具之日,莱美药业正在对澳信阳光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按计划持续推进。
  (4)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1-057),莱美药业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莱美药业向控股子公司四川康德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康德赛”)提供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的财务资助用于康德赛补充其科研
项目的流动资金。借款到期后,康德赛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根据借款
协议约定康德赛将莱美药业提供的借款通过债转股方式变更为康德赛股权。
  鉴于康德赛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融资加快推进其在研项目开发进度,根据莱
美药业与康德赛的借款协议约定:莱美药业有权要求将债权(包含对应的借款本
金及利息)作为下一轮康德赛融资出资,将债权转变为股权;同时,康德赛同意
对莱美药业参与下一轮融资的估值下调20%。
  本持续督导期内,莱美药业与康德赛签订了《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经双
方协商一致,本次莱美药业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向康德赛增资1,200万元(其中
权增资完成后,康德赛注册资本由6,632.653万元增加至7,047.193万元,莱美药业
持有康德赛的股权比例增加至40.89%,康德赛仍为莱美药业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
子公司。康德赛已完成注册资本及出资人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莱美药业及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也未实施其他使莱美药业购
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方案。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莱美药业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莱美药业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份总数、
董事会审查关联交易的权限、董事长的职权等条款进行修订。上述条款不属于可
能阻碍收购莱美药业控制权的条款。
  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莱美药业控制权的公司章程
条款的修改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莱美药业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
动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莱美药业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的情况。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莱美药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
份拟被司法拍卖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将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10时至2021年10月10日10时止和2021年
开拍卖莱美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邱宇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藏莱美”)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99,065,376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9.38%),其中50,760,000股为邱宇直接持有、48,305,376股为通过其全
资公司西藏莱美间接持有。
   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
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因执行法院裁定,邱宇及西藏莱美合计持有莱美药业的66,065,376股股票(其中
邱宇持有37,760,000股,西藏莱美持有28,305,376股)已于2021年10月15日和2021
年10月21日办理完成司法过户登记手续,邱宇及西藏莱美合计被动减持公司
   根据邱宇与中恒集团于2020年1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邱宇已将其
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中恒集团行使,上述股份表决
权委托范围不包括西藏莱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邱宇持有的37,760,000股经本
次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
持有莱美药业股票数量为279,984,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2%),拥有表决权
股份数量为426,564,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40%,中恒集团仍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广西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司法拍卖未导致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七、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莱美药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
司治理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
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莱美药业违规
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莱美药业利益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及已公
告后续计划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广
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发出要约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之 2021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金海                  雍艳萍
                 黄永丽                 卢宏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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