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
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17 元/股。
独立董事:靳向煜、汪军、朱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