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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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1-01-02-06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在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烟墩
山路 77 号江苏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08,013,99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22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61,83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88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查验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056,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94,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8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61,83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8840%。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7,775,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2%;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17,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186%;反对: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200,449,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633%;反对: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91,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549%;反对:7,564,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62.74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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