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家居”或“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
中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意见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人因离职原因,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3人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32,480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若公司及个人未出现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回购价格不
得高于授予价格的情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可以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时根据2017年度至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
整回购价格,符合政策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回购上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2,480 股限制性股
票。
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340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限售
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
独立董事:冯晓、何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