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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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植德京(会)字[2021]0017 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益盛药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益盛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 17-20 号吉林省集安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益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
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益盛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益盛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益盛药业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9 人,代表股份 134,944,057 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 40.7746%。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 283,200 股,占
益盛药业股份总数的 0.085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益盛药业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见证本次会
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益盛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
知列明的以下议案及表决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同意 134,660,857 股,反对 283,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黄彦宇
                                   黄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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