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39 证券简称:汇丽B 公告编号:临2021-017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被告提起反诉,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金额:
本诉:江苏大丰汇丽工业园厂房租赁租金、违约金及占用费等(截至2021
年8月31日)暂计人民币4,744,686.89元。
反诉:减免租金15.75万元(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违约金37.8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
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诉讼案件本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汇丽公司”、
“原告”或“反诉被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提起与江苏臣生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反
诉原告”)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临2021-010)。
二、诉讼案件反诉的基本情况
中远汇丽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由被告提交的《反诉状》,法院将在本诉
案件中合并审理。有关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反诉请求
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计15.75万元。
(二)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在2021年9月30日左右,租赁厂区大门被中远汇丽公司用集装箱封堵,导致
反诉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
中远汇丽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将租赁物恢复至可以使用状态。
由于中远汇丽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反诉原告有权拒绝支付从2021年9月
(三)反诉答辩内容
中远汇丽公司已在2021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答辩状》,内容摘要
如下:
中远汇丽公司向反诉原告出租的标的物为土地及厂房,及厂房之附属物和配
套设施,从2017年11月11日签订租赁物移交给反诉原告使用,不存在交付的租赁
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相关土地、厂房及附属物及配套设施一直由反诉原告
正常使用。
双方的租赁合同经律师函通知于2020年4月27日起解除,反诉原告是占用中
远汇丽公司的土地、厂房及厂房之附属物和配套设施,而非合法的租赁关系,尽
管如此,中远汇丽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改变租赁物用途的行为,租赁物不存在不
可以使用的情形,反诉原告要求恢复至可以使用状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厂区的大门进行了封堵,导致反诉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毫无事实依据,
反诉原告要求减免租金无法律依据。
首先,中远汇丽公司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查封了反诉
原告的机器、设备,中远汇丽公司无需采用封堵行为去解决争端。
第二、从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图片也看不出其所称的厂区的大门被封堵的情
形。反诉原告每天有汽车进出大门,更有运输生产物资的卡车进出大门。
第三、据了解,反诉原告与其他单位存在纠纷,拖欠款项,已被人民法院生
效判决认定,并进入执行阶段。反诉原告的大门外有法院的执行公告。集装箱可
能是其他单位为了看管被执行保全的财产临时摆放,与中远汇丽公司无关。
日起已解除,反诉原告要求中远汇丽公司承担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诉讼进展情况
除前述反诉情况外,诉讼尚未开始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公告起诉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明确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但预计影响程度较小。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进
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
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