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新洁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本次会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改
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论证充分,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及采取
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填报回报措施
合理可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
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账户并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关于《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日、
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计划或安排。
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我们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发展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
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
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层面,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
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
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
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康捷、朱和平、窦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