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前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关于前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和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前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致
同专字(2021)第351A014338号],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是客观
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