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汽饰: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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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35            证券简称:常熟汽饰           公告编号:2021-072
债券代码:113550            债券简称:常汽转债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7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11 月 18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 11 月 18 日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文简称“常汽转债”或“可转债”)将于
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简称“《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按面值发行。
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股价格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调整为 9.33 元/股。
即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常汽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常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
即 2025 年底。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88号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52330018
  (二)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
  联系部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68801575、010-85156445
(三)联合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部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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