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连续、稳定的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
的,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的意见。
二、考虑因素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
素。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
司符合本规划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含 10%),且任何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四、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
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
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五、其他
公司将定期审阅本规划,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
状况及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