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
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及参股公司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公
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需根据本制度
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秘办。公司董秘办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各项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
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秘办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
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
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
告知其应履行相应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
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
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
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以
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
公司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
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