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的方式向包括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第三十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三十二所”)、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电
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 12 名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子”)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柏飞电子 100.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谨慎分析和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办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