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的相关性以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向包括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
十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三十二所”)、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电科国元
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 12 名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柏飞电子”)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柏飞电子 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进行了分析后认为:
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易定价的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
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
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具的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
合理性;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特此说明。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