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电科数字”)拟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包括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电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12名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
子”)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柏飞电子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经分析,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事项已
在《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和《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非股权类资产。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
同业竞争。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