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广汇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100%股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对重要控股子公司的绝
对收益,减少与关联方股东共同持有项目的业务交叉,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战略。
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合理、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收购清洁炼化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凤云 孙积安
谭 学 蔡镇疆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