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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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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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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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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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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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中国东航 指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同时为本
东航集团 指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本 次 非公 开发 行 /本 次 经发行人第九届董事第 9 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人向
指
发行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行为
东方航空与东航集团签署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国泰君安/保荐机构(联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任公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就本次发行制定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发行方案》 指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根据上下文需要,指发行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中国东方航
《公司章程》 指
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本《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
指
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民航华东局 指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指
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中国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有权部门等公开颁布并实施的
中国法律 指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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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是
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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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律师承诺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承诺:
《证券法》
《证券承销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
《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申报或予以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国现行法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发行
相关方均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
效签署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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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
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
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
构或本次收购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
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及保留,本所对于该等非中国法
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
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
适当资格。
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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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如下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的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行性报告的议案》;
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易事项的议案》;
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措施作出承诺的议案》;
划的议案》;
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清洗豁免免于履行全面收购要约义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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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
人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发行人《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
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的批准
发行 A 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东航发[2021]33 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 249,493.0875 万股 A 股股份,融资规模不超过 108.28 亿元,发行价
格为 4.34 元/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完成本次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
的规定。
(四)香港证监会清洗豁免
洗豁免的无异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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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
许可决定书》(编号:民航华东政法[2021]1 号),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申请已获得民航华东局准予批复。
(六)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2021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298 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94,930,875 股新股,该批复
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
内部批准和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及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承销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
票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内容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监 许 可
[2021]3298号)、发行人与东航集团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东航集团。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9次普通会议决议
公告日。发行价格为4.3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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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根据实际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A股
股票数量确定:募集资金总额=发行A股股票数量×实际发行价格,且不超过人
民币1,082,800.00万元(含人民币1,082,800.00万元)。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核准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494,930,875股。
经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内容符合《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认购对象资格的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适当性及备案情况
发行人与东航集团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为东航集团,东航集团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
根据东航集团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东航集团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航集团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涉及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
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认购对象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开披露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东航
集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发行人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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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与认购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直接认
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以及发行人与东航集团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系向一名特定对象发行,不涉及询价过程。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
程和发行结果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认购数量、认购方式、认购金额、限售期、协议生效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与东航集团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
条件已成立,该协议合法有效。
(二)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价格和条件已由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9
次普通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发行价格和认购对象的问题。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9次普通会议决议公告日(2021年2月3日)。
按照《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34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
法”保留两位小数)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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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关于核准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8号),本次
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2,494,930,875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的确定符合《非公
开发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中
国证监会批复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缴款与验资
集团发出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东航集团于2021年10月26日
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缴款。
截至2021年10月26日止,东航集团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联席主
承销商)国泰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2021年10月28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认购款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056687_B01
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缴存于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1年10月26日止,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已收到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10,827,999,997.50元。
后的余额划付至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1年10月28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安永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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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验字第61056687_B02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根据该
报告,截至2021年10月27日止,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扣除保荐承销费共计
人民币1,200,000.00元(含税)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0,826,799,997.50元;发
行人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94,930,875股,每股发行价4.34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10,827,999,997.50元, 扣除发 行费 用(不 含税) 后, 募集资 金净额为
本公积。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
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合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发
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及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备实施的法
定条件;
司,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
公开发行细则》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
会批复的规定,合法、有效;
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
合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
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合
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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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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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代表人: 经办律师:
王 隽 范兴成
经办律师:
张 洪
经办律师:
林 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