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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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2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公司会议
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宥融先生。
     ( 六 ) 会 议 召 开 的合 法 、 合 规性 : 本 次 会 议的 召 集 、 召开 符 合 《 公 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62,00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62,0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 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74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35,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为 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
决议: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 %;弃权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分议案形式逐项审议,审议结果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 %;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62,00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金晶、骆静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和骆静雯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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