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
的会议资料,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92.2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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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宝敬 冯锦锋 王蔚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