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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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
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
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
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预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的发展
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利于有效推进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抗风险
能力,扩大经营规模,丰富产品类型,完善产品结构,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
司的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
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填
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
  七、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规划制定过程中,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规
划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独立
意见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及相关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系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国企改革的要求进行
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运转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和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长远规划与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延长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延长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期限,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延长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期限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         毛       健                  史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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