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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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规范
化及合理性,持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未经批准,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
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资助等具体情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负责各自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方案的
审批。
  第五条 总经理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捐赠事项进行统一
规范的管理,建立捐赠台账,组织、协调、办理对外捐赠事项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对外捐赠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其
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100万元、且小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500万元、
且小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的,由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0万元、且小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若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则至少应由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其审批
权限为单笔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及
上述第(二)项标准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为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及上述第(三)
项标准的;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本条所列“超过”包含本数,“小于、未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条 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捐赠方案,按照第八条列
示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在审批通过当日报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管
理部备案;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报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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