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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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和授予总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议案》,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
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示期为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
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
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
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
量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
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
购注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2571 元/股调整为 5.1071 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次解
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
予总量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三次解除限
售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
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
本 346,623,324 股为基数,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4
元 现 金 红 利 ( 含 税 ), 共 计 138,649,329.60 元 , 剩 余 未 分 配 利 润
增 4 股。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除权(息)
日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
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1+n)=(5.1071-0.4)/(1+0.4)=3.3622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应调整为:
  Q=Q0×(1+n)=4,172,000×(1+0.4)=5,840,800 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
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
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授
予总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对于本次解除
限售事项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事项尚需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
锁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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