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
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
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