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届 董事 会 第十 八 次会 议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会议资料进行了审阅,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
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天山铝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无正文)
第 五 届 董事 会 第十 八 次会 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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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锋 刘 亚 洪茂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