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唐智控: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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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302-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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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302-3 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唐智控的委托,担任英唐智控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
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根据本激励计
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授予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
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
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用语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和简称含义
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英唐智控提供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公司公开披露的会议决
议,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如下: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9 日作为本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0,000 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3.39 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
象及授予数量。
  公司监事会已作出《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名单所列激励对象符合获授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相关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的决
议,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为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的决
议,公司于授予日向胡庆周、付坤明、孙磊、鲍伟岩合计授予 3,500,000 股限制
性股票。
  前述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三/2”)。
  激励对象胡庆周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会已作出《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确认将胡
庆周作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
理性。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价格为 3.39 元/股,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均价的 50%;
均价的 5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前提条件是: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英唐智控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英唐智控和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前述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殷长龙
                                  黄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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