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号楼会议室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2)。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数为 2,621,233,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8.33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东共 1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8,051,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7.0783%。
权的股份总数为 35,208,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83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433,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31,775,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072%。
师事务所朱璐妮律师、祁博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2,614,839,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1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81.8384%;反对 6,39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15,090,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8.0110%;反对 6,39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13,98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81.8384%;反对 6,394,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8.1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与本议案所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604,04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20,9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51.1837%;反对 17,187,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朱璐妮律师、祁博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 备查文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