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 飞荣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1-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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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飞荣达          证券代码:300602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为 855.7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1.69%。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5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0.3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8.46%。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697.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1.38%。其中首次授予 617.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1.2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72.19%;预留 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
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2-
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
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
予价格为 10.9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
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7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
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确定的标准。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
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4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         录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飞荣达、公司、上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划(草案)
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有效期        指   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
               回购/作废失效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第一
限售期        指   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
               励对象各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上市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
解除限售期      指
               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6-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
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
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73 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公司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外国籍,不含港澳台,下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0-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为 855.7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1.69%。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5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0.3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8.46%。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697.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1.38%。其中首次授予 617.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1.2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72.19%;预留 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
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5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0.3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8.46%。
                         -1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                      获授的第一类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授予权益的比    告日公司股本总
号                       量(万股)      例         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合计(6人)         158.00    18.46%     0.3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
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3-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
之日起算,分别为 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
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0.9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10.9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1.80 元的 50%,为每股 10.90 元;
                       -15-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00 元的 50%,为每股 10.00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64 元的 50%,为每股 10.32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62 元的 50%,为每股 9.81 元。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6-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
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32.5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37.0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42.00 亿元。
  上述财务指标以公司对应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因实施本计划
产生的股权激励成本应当计入公司相关成本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公
                    -17-
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综合考
评进行打分(X,0≤X≤100),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
比例。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可解除限售比例(%)
           X<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32.50
亿元、37.00亿元、42.00亿元的考核目标。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
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营业收入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
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18-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697.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1.38%。其中首次授予 617.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636.1948 万股的 1.2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72.19%;预留 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的第二类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划授予权益     公告日公司股
                      量(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67)人
          预留部分            80.00     9.35%     0.16%
           合计           697.70     81.54%     1.3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9-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4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一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二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三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20-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三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21-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90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9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1.80 元的 50%,为每股 10.9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00 元的 50%,为每股 10.00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64 元的 50%,为每股 10.32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62 元的 50%,为每股 9.81 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2)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60/120 个交易日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2-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
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进行归属,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
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包括预留):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32.5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37.00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42.00 亿元。
  上述财务指标以公司对应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因实施本计划
产生的股权激励成本应当计入公司相关成本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公
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综合考
评进行打分(X,0≤X≤100),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可归属比例(%)
            X<60                              0
                        -24-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可归属
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
至下期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32.50
亿元、37.00亿元、42.00亿元的考核目标。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
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营业收入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
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5-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
销/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
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
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
情形除外。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
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26-
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办理有
关登记的工作。
  二、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或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或未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27-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
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8-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30-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1+n)
                         -31-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Q=Q0×n
                         -32-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并及时公告。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之间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
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21.90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
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42%、25.86%、27.00%(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 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4-
  (5)股息率:0.33%、0.27%、0.26%(采用公司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
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
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底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
测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    授予权益数     需摊销的总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
益类型    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合计     775.70    8,823.32   378.13   4,537.51   2,599.31 1,103.36    205.02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35-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
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与激励对象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定劳动或聘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36-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
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
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7-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
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38-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
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
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
归属条件(个人层面绩效综合考评视为 100 分)。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个人层面绩效综合考评视为 100 分)。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
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
条件(个人层面绩效综合考评视为 100 分)。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39-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0-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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