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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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贝通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通信”、
“贝斯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对中贝通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贝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91 号)核准,中贝通信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4,440,000 股,并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 市 。本 行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253,32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 9 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合计 152,11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前本次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如下: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
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
特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且不违背
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
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贝斯
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且不违背
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
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
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
特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
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在本
人担任贝斯特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贝斯
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
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52,114,800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万股
序                          持有限售股占公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数量
号                          司总股本比例
    投资有限公司
序                            持有限售股占公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数量
号                            司总股本比例
     合计          15,211.48    45.04%                15,211.48            0.00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本次上市流通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流通后
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55,852,881        -152,114,800        3,738,081
无限售条件的             A股              181,907,119         152,114,800      334,021,919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81,907,119         152,114,800      334,021,919
 股份总额                              337,760,000                   0      337,760,000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中贝通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
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贝通信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招商证券对中贝通信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王   浩              谢   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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