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味央厨: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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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
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聘用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计划或安排。
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
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主
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长期
持续发展。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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