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戴威、黄洪波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
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决
议,并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
、《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09 日 14:50 在湖北省武穴市
大金镇梅武路 100 号大金产业园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
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代表股份数为 87,592,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62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865,44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4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865,44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7748%。
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和修改原有提案内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关联股东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87,592,065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55,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4.7782%;反对 5,010,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2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55,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7782%;
反对 5,010,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21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