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敦煌种业   编号:临 2021-039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上诉
●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持有的敦煌种业农业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酒泉寒旱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敦
煌种业”)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陆港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徐咏勋、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赵
林青、王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的(2021)新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
以及陆港公司就本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上诉
状,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2:甘肃省
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徐咏勋、被告4:上海欢钊实
业有限公司、被告5:赵林青、被告6:王涛
    陆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上海公司、敦煌种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41,584,721.27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0-029)。
    陆港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诉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20)
新 01 民初 181 号之三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 124,861.81 元由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
请 解 除 对 上 海 公 司 在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奉 贤 支 行 的
全措施。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陆港公司与上海公司、敦煌种
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案外达成和解,陆港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
作出(2020)新 01 民初 181 号之四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解除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
支行的 3100690370130008666540 账户及 310069037018800026092 账
户的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0-065)。
分行的通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开立的部分银行账
户(账号:62001640101050510703)被冻结。经公司核实,本次公司
部分账户冻结系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措施所致。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21-
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新01明初137号)及民事起诉书。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2:甘肃省
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徐咏勋、被告4:上海欢钊实
业有限公司、被告5:赵林青、被告6:王涛
    (2)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货款 20,712,801.1 元;请
求判令被告 1 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 6,031,920 元;请求判令被告 1 支
付原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1,090,000 元;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 249,723.6 元;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
诉讼产生的保全费 5,000 元;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
全担保费 41,584.72 元;以上合计 28,131,029.1 元 。请求判令被告
付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编号:
临 2021-006)
的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裁定书内容如
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营业室开立的银
行账户(62001640101050510703)的冻结。
    冻结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酒 泉 肃 州 支 行 银 行 存 款 28,131,029.10 元 ( 账 号
                    。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12)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
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
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20,712,801.1 元;
 (二)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 3,189,771.37
元;
 (三)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 109 万元;
 (四)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前一次诉讼的诉讼费
损失 124,861.80 元;
 (五)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前一次诉讼产生的保
全申请费 5,000 元,保函担保费 41,587.72 元;
  (六)徐咏勋、赵林青、王涛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
司应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         (二)、
(三)、 (四) (五)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徐咏勋、赵林青、王涛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七)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
公司所负上述第(一)、      (二)
                   、(三)、
                       (四)(五)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
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后,有权向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省敦煌种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2,455.15 元、公告费 300 元,由农业科技公司、
徐咏勋、欢钊公司、赵林青、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上诉基本情况
公告如下:
    上诉人:(一审原告)      :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
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徐咏勋、
赵林青、王涛。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
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
诉。
    请求依法撤销(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
(六)、第(七)、(八)项;依法改判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
司支付违约金 6,031,920 元;改判被上诉人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全 部 应 付 金 额承 担 连带 支 付责 任 ,不服金额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敦煌种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