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 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豁免非公开认购对象相关承诺及豁免其违约赔偿责任的 议案》
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益晖”)未按约定足额 缴纳非
公开认购价款构成违约。根据云益晖提交的《关于豁免未足额支付认购资金 的
违约赔偿责任的申请》、云益晖及其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鹏博实业”)提交的《关于豁免继续履行〈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 诺
函〉的申请》,云益晖未按约定足额缴纳非公开认购价款并非其主观恶意违 约。
云益晖已缴纳部分认购款有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豁免云益晖及鹏 博实 业
继续履行《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中关于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相 关
承诺,并豁免非公开认购对象云益晖未足额支付认购资金的违约及赔 偿责 任
有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完成,确保公司在目前情形下最大程度收 到融 资
款,更好地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前述事项的豁 免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本次非公开 发
行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豁免云益晖及鹏博实业继续履行《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函》中关
于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相关承诺,并豁免非公开认购对象云益晖未足额 支
付认购资金的违约及赔偿责任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 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豁免 方案 合
理、切实可行。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豁免云益晖及鹏博实业继续履行《关于认购资金来 源的承
诺函》中关于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相关承诺,同意豁免非公开认购对象 云
益晖未足额支付认购资金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 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云、林楠、武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