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集团: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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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云南神
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集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神农集团拟向客户及合作养殖户提供
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即为其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
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推进公司饲料销售业务及合作养殖业务的发展,解决部分优质客户、合作
养殖户资金周转困难,促进公司与客户、合作养殖户的长期合作,公司拟决定向
部分优质客户、合作养殖户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即
为优质客户、合作养殖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
长在授予的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担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
及其他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签订、执行、完成。
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上述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
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对象均为经公司严格审核,并与公司签订了饲料销售合同、委托养猪
合同的客户和合作养殖户。被担保对象均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
良好的资信和偿债能力。针对客户、合作养殖户的担保,公司建立了相应的风险
评估和控制体系:加强客户征信审核;视其销售、养殖规模、效益及信誉度等情
况核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监管其融资金额的后续使用,客户、合作养殖户通
过公司担保获得的融资,仅用于购买公司饲料和从事委托养殖业务,不得另作他
用。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客户、合作养殖户,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司与客户、合作养殖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予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并签
署相关合同,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系且具有较好信誉和一定偿还能力的优质客户、合作养殖户;
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规定。公司定期或不
定期现场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若出现风险预警情况,马上报告
责任部门,启动风险防控措施;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300 万元,占公司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客户、
合作养殖户提供担保。具体意见如下:
  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客户、合作养殖户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客户和合作养
殖户的资金压力,降低其筹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率,合理保障公司与其购
销业务和委托养殖业务的顺利开展。被担保对象为销售或养殖规模较大、信誉度
较好的长期合作方,具备一定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
司向客户、合作养殖户提供合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担保。此次担保事项在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保障客户经营活动、委托养殖业务的顺利开展,对其提
供融资担保,有利于缓解其资金压力,降低其筹资成本,符合公司饲料销售业务、
委托养殖业务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客户、
合作养殖户正常开展业务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事
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关
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客户、合作养殖户提供担保的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为客户、合作养殖户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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