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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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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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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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润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
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
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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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恒润股份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11月8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A区恒润股份三楼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恒润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以上
通知股东,恒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恒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股份 135,395,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62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
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95,057,682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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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43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恒润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恒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恒润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渠道。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恒润股份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恒润股份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135,395,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
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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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 18,996,9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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