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临时)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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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临时)相关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徐
工机械”)拟通过向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
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徐工有限(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吸收合并”
                )。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
四次会议(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本次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徐
工有限、合并方徐工机械进行加期审计,并分别出具天衡审字
(2021)02620 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模拟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和苏亚阅[2021]10 号《徐工
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
告》”)。我们同意上述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加期后的《审计报告》
及《备考审阅报告》。此外,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
为本次交易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前述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国资委
备案,且尚在有效期内。
  (二)公司根据加期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编制的修订后的《徐工集团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
操作性。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临时)相关审议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飞跃      耿成轩   周玮     况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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