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1-14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高速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路桥投资公司”)于 2021 年 9 月与山东省新动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动能管理公司”)、山东瀚海泰岳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瀚海泰岳”)共同投资设立山东省新桥城乡融合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城乡融合公司”)。其中,公司子公司路桥投资
公司持股比例为 35%,新动能管理公司持股比例为 35%,瀚海泰岳持股比
例为 30%。由于新桥城乡融合公司资金需求,路桥投资公司拟按照出资
比例向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3,430 万元。
本次对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财务资助概述
(一)财务资助对象:新桥城乡融合公司;
(二)财务资助额度:3,430 万元;
(三)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四)利率:10%/年;
(五)资金用途:支付新桥城乡融合公司生产经营项目资金;
(六)期限及偿还方式:不超过 2 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七)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情况:新桥城乡融合公司股东新动能
管理公司及瀚海泰岳将按照上述期限、利率及所持新桥城乡融合公司股
权比例分别向其提供 3,430 万元、2,940 万元的财务资助。
二、本次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山东省新桥城乡融合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4XA75XE
法定代表人:王少鹏
成立日期:2021 年 09 月 15 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经营期限: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长期
注册地 址:山 东省 济南市 莱芜 高新 区 汇源大 街 67 号高 创中心
经营范围: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土
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土壤污
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智能农业管理;农
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肥料销售;
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认缴出资日期 持股比例
路桥投资公司 1,750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5%
新动能管理公司 1,750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5%
瀚海泰岳 1,500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0%
合计 5,000
新桥城乡融合公司为各股东共同控制的企业,无实际控制人。
(三)财务及资信情况
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9 月,截至目前尚无最近一期经审
计财务数据。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无其他接受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新桥城乡融合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路桥投资公司、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拟签署《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如下:
甲方(出借人):路桥投资公司
乙方(借款人):新桥城乡融合公司
(一)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拾万元整)。
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借款用途。
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偿还资金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之
日止,还款日不超过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借款利率及利息
方偿还本金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止。利息的计算以一年 360 天为基
础,根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除上述内容外,《借款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
四、财务资助的风险防控措施
新桥城乡融合公司其他股东新动能管理公司及瀚海泰岳将按照所持
新桥城乡融合公司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分别向其提供 3,430 万元、
公司对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派驻了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
等人员,公司将密切关注新桥城乡融合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风险。
五、授权经营层事项
公司董事会拟授权经营层及经营层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相
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放款等。
六、对公司的影响
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超
过 7,140 万元的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提供 3,430 万元财务资助,是由于新桥城乡融合公司资金
需求,用于新桥城乡融合公司生产经营。经全面评估,本次财务资助有
助于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提高盈利能力,新桥城乡融合公司具有偿还债务
的能力,风险可控。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予以同等资助,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止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本次向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公司发展有
着积极的影响,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予以同等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向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新桥城乡融合公
司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公司对新桥城乡
融合公司派驻人员,能够参与并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情况,有效控制风
险,符合公司利益。
(三)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新桥城乡融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八、备查文件
见;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