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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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整合子公司成都延华西部健康医疗信息产业研究院有
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成都延华西部健康医疗信息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
“延华医疗研究院”)股东成都延华医星智慧医疗信息中心(有限合
伙)(简称“医星智慧”)持有其 25%的股权(简称“本次交易”)。
因医星智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龚保国先生,龚保国先生为上市公司
的董事长,公司与医星智慧构成关联关系。公司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
易。
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持有的股权,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涉及的股权已经专业的审
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和资产
评估报告,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
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也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
规定。因此,同意此次收购行为。
  二、《关于撤销“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岗位并解聘公司联席
总裁(执行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洪芳芳女士、独立董事张希舟先生认为:本次
董事会撤销“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岗位,并解聘于兵先生联席总
裁(执行总裁)的职务,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同
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田昆如先生提出弃权,原因是其认为:“由于获取信息
不够充分,无法形成对议案的合理专业判断”
                   。因此,对本议案出具
保留意见并投弃权票。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
  洪芳芳    张希舟          田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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