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目 录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9日(周二)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 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 5 楼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银木先生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通过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
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会议议程:
一、宣布现场会议开始,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来宾到会情况
二、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和表决方法说明
三、审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有效期的议案
四、全体股东审议上述议案
五、股东及代理人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六、计票及监票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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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为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
照执行。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董事会秘书为秘书处负责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定会议的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
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帐户卡、加盖法人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
文件。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以及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五、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在秘书处登记,并填写
《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提问的,需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口头申
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言或提问。
六、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3 次,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分钟。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或提问。
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八、为保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进入会场。
九、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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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对议案
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四、表决相关规定
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表决票相应栏内划“√”,三者中只能选一项。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多选的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有
效表决票总数。
并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签名。未完整填写股东信息或未签名的
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五、本次股东大会设立票箱若干,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指
示依次进行投票。
六、现场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打开票箱,由计票人进行清点计票。
七、现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监票人负责核对最终投票结果并在统计表上签字,
由监票人代表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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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议案一: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即有效期 2020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通过。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6 号)。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2 年 11 月 12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
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期限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即有效期 2020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0 年 10 月 29 日、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核通过。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6 号)。
鉴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
期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2 年 11 月 12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保
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披露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2021-047 杭萧钢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
期期限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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