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
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公司价值。
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方案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
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坏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李力、傅元略、程隆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