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21-072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员出席了此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6,787,86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76.67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1,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665 %。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2,058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1274 %。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279,30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2,05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
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567,279,30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