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浙
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牌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严牌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87 号)同意注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人民币 12.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5,257.6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中汇会验[2021]7280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招股说明书》及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高性能过滤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5,412.04 19,291.31
高性能过滤带生产基地项目 50,513.68 29,614.77
合计 85,925.72 48,906.08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依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
资金运用规划,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进行了投入。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
币 211,637,466.34 元,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3,805,471.69 元,共计人民币
并出具了《关于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407 号)。具体情况如
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21,163.7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 2021 年 11
占总投资的比例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月 3 日自筹资金 拟置换金额
(%)
实际投入金额
高性能过滤材
料生产基地建 35,412.04 9,967.65 28.15% 9,967.65
设项目
高性能过滤带
生产基地项目
合计 85,925.72 21,163.75 24.63% 21,163.75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351.57 万元(不含税),其中公司以
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380.55 万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费用金额(不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含税) 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3,868.04 100.00 1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32.08 216.98 216.98
律师费用 528.30 56.60 56.6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息披露费用
其他费用 27.88 6.96 6.96
合计 6,351.57 380.55 380.55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
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
投入。”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
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与审核意见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
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
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