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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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
经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可行性。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
司所处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其实施
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具有可行性。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拟定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措施切实可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就确保公司该等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前述
措施及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优先进行现金分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原则,综合考虑股东回报及公司和行业、
市场的客观因素,致力于在过往年度分红经验基础上不断优化股东回报方案,进
一步实施更加合理稳健的分红政策。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
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
司和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可以更好地规范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便于募集资金的结算,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独立意见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排。
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久春                   魏学勤
齐 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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