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证券之星 2021-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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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
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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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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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
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
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网站及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同时对于部分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
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
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度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
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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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
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员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
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
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
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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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
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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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
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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