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且
在 H 股发行并上市项目方面拥有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审
计机构有利于提高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工作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杜民、葛俊、葛明、卓福民